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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还未正式实施但已引发两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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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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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5 17: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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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nfoCuriaCase-law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欧盟理事会于2022年12月14日批准了
欧盟最低税指令
,以实施OECD全球公司税改革计划的支柱二。支柱二建立了一个补足征税框架,以确保集团年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MNE在其运营所在所有辖区缴纳15%的有效税率。根据
欧盟最低税指令
,欧盟27个成员国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将其纳入本国法律。截至目前,欧盟27个成员国中只有
爱尔兰
、
荷兰
、
西班牙
、
德国
、
瑞典
、
捷克
、
丹麦
、斯洛文尼亚、
卢森堡
、
斯洛伐克和芬兰11个国家发布了全球最低税的咨询文件或立法草案等,据我们掌握的资讯,
卢森堡
是第一个经政府批准提交给议会的国家,但最后还需按照通常立法程序由议会批准通过;8月16日同一天
捷克
和
德国
政府也批准了全球最低税立法并提交给议会,其他8个国家仍在就其咨询文件或立法草案进行咨询;剩余的16个欧盟国家中,爱沙尼亚称其有权推迟实施,因为它没有足够多的公司属于该指令的适用范围,而其余的15个国家预计将会很快发布咨询文件或立法草案等,也将在2023年底之前完成国内立法并生效实施。尽管
欧盟最低税指令
要到2024财年才开始正式实施,但是
欧盟最低税指令
的相关内容已经引发了两起诉讼案。
案件一:Fugro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部分废除欧盟支柱二指令
一、案情概要
2023年3月15日,Fugro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部分废除2022年12月14日通过的《
关于确保欧盟MNE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全球最低税水平的理事会指令
》(EU)2022/2523(T-143/23号案件)。因为:
1、第17条的适用范围排除在根据国家援助规则授权的成员国吨位税制度所涵盖的海运活动所得之外,但“国际海运所得”和“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除外;
2、第17条仅适用于“成员实体证明所有相关船舶的战略或商业管理均在成员实体所在的辖区内有效进行”的情况;
3、指令没有为依靠国家吨位税制度进行大量投资的纳税人规定过渡措施;
4、判决欧盟理事会支付该程序的诉讼费用。
二、法律背景
欧盟理事会2022年12月14日第2022/2523号指令(欧盟)第17条(国际海运所得排除)规定,确保对欧盟境内的MNE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征收全球最低税水平:
“1.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a)国际海运所得是指成员实体从以下活动中获得的净所得,前提是运输不是通过同一辖区内的内河航道进行的:
(i)在国际运输中以船舶运输乘客或货物,无论船舶是拥有、租赁还是其他方式可由成员实体支配的;
(ii)在集装箱租用权协议下,在国际运输中以船舶运输乘客或货物;
(iii)出租一艘船,用于在国际运输中运输乘客或货物,包括设备,船员和供应;
(iv)以光租方式将船舶租赁给另一成员实体,用于在国际运输中运输乘客或货物;
(v)参与联营、合资企业或国际运营机构,以在国际运输中以船舶运输乘客或货物;以及
(vi)出售用于在国际运输中运输乘客或货物的船舶,前提是该船舶已被成员实体持有供使用至少1年;
(b)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是指成员实体从以下活动中获得的净所得,这些活动主要与在国际运输中以船舶运输乘客或货物有关:
(i)以光租方式将船舶租赁给非成员实体的另一海运企业,且租船期限不超过3年;;
(ii)销售其他海运企业为国际航段国内航段发出的船票;
(iii)集装箱的租赁和短期储存或集装箱滞后归还的滞留费用;
(iv)由工程师、维修人员、货物装卸员、餐饮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向其他海运企业提供服务;和
(v)投资所得,其中产生所得的投资是作为在国际运输中经营船舶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
2.成员实体的国际海运所得和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应从其合格所得或亏损的计算中排除,前提是该成员实体证明所有有关船舶的战略或商业管理是在该成员实体所在辖区内有效进行的。
3.如果在计算成员实体的国际海运所得和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时出现亏损,则该亏损应排除在该成员实体的合格所得或亏损计算之外。
4.位于一个辖区的所有成员实体的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合计不得超过这些成员实体国际海运所得的50%。
5.为计算成员实体的国际海运净所得和合格附属国际海运净所得目的,成员实体发生的直接归属于第1款第(a)段所列国际海运活动和第1款第(b)段所列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活动的成本,应分配给此类活动。成员实体因其国际海运活动和合格辅助国际海运活动而间接产生的成本,应从该成员实体的这些活动的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该成员实体的国际海运所得和合格辅助国际海运所得,计算的基础是其来自这些活动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
6.在计算成员实体的合格所得或亏损,应排除根据第5段归属于其国际海运所得和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成本。
三、法律依据和主要抗辩
为支持诉讼,上诉人提出了以下5项法律抗辩:
第一项抗辩声称指令违反了平等对待同类企业的一般原则。
第二项抗辩声称指令违反了相称性的一般原则,因为其效果超出了实现其目的的必要程度。
第三项抗辩声称将指令规则适用于纯粹国内情况违反了相称性原则。
第四项抗辩声称违反了保护合法期望和法律确定性的原则。
第五项抗辩声称违反了《欧盟运作条约》第115和107条。
案件二:Boskalis针对欧盟支柱二指令提起的诉讼因迟交一天被欧盟普通法院驳回
一、案情概要
2023年3月16日,位于Sliedrecht(荷兰)的KoninklijkeBoskalisNV公司和位于Antwerp(比利时)的BoskalisOffshoreTransportServicesNV公司针对2022年12月14日颁布的《
关于确保欧盟MNE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全球最低税水平的理事会指令
》
(EU)2022/2523提起诉讼。上诉人要求法院应:
1、部分废除2022年12月14日《
关于确保欧盟MNE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全球最低税水平的理事会指令
》
的第2022/2523号理事会指令(OJ2022L328,第1页);“有争议的措施”;
2、判决欧盟理事会支付诉讼费用。
3、普通法院第七庭在其2023年7月14日的判决(ECLI:EU:T:2023:415)中判决驳回该诉讼,因其明显不可受理。
二、法律依据及其裁定
1、根据《普通法院程序规则》第126条,在诉讼明显不可受理的情况下,普通法院可决定通过说明理由的判决作出裁定,而无需在诉讼中采取进一步措施。
2、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其从卷宗材料中掌握了足够的信息,因此决定根据该条作出判决,而不在诉讼中采取进一步措施。
3、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263条第6段,必须在有争议的措施发布或通知原告后的2个月内,或在没有发布或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视情况在原告知晓该措施之日起的2个月内,提起废除诉讼。根据《程序规则》第59条,如果对某机构采取的措施提起诉讼的时限从该措施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时起算,则该时限从发布后第14天起算。根据《程序规则》第60条,由于距离原因,该时限应延长10天。
4、根据既定判例法,提起诉讼的这一时限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规定这一时限是为了确保法律立场清晰明确,避免司法中的任何歧视或武断待遇。因此,法院必须自行确定该时限是否得到遵守(1997年1月23日的判决,Coen,C-246/95,EU:C:1997:33,第21段;1997年9月18日的判决,互助征管服务诉委员会,T-121/96和T-151/96,EU:T:1997:132,第38和39段)。
5、在本案中,从卷宗文件中可以明显看出,有争议的措施于2022年12月22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因此,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263条,上诉废除该措施或其某项规定的期限已于2023年3月15日到期。因此,2023年3月16日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时限。
6、此外,上诉人没有提出存在不可预见的情况或不可抗力,使法院可以根据《欧盟法院规约》第45条第2段更改有关时限。
7、根据上述所有考虑,必须以明显不可受理为由驳回诉讼,并且没有必要将其送达被告。
8、由于本判决是在上诉书送达被告之前通过的,而且被告也不可能承担任何费用,因此只需根据《程序规则》第133条裁定上诉人必须承担自己的费用即可。
基于这些理由,普通法院(第七分庭)判决驳回上诉。
思迈特提醒
以上两起案件都是上诉人委托一家名为Loyens&Loeff律师事务所的CarolineDoccle代理。目前Fugro对全球最低税提出的质疑在普通法院网站显示仍在审理中。
针对Boskalis一案,上诉于2023年3月16日递交到普通法院登记处,已经迟交一天。从考虑的因素可以看出,计算必须提起废除诉讼的最终日期的正确顺序如下:
指令的发布日期+从发布后第14天起计算时限+必须在有争议的措施发布后2个月内提起废除程序+因距离原因,该时限必须延长10天。
即指令发布日+14天+2个月+10天。
分步骤推理如下:
步骤一:指令发布日+14天=2022年12月22日+14天=2023年1月5日
步骤二:2023年1月5日+2个月=2023年3月5日
步骤三:3月5日+10天=2023年3月15日=提起(部分)废除指令诉讼的最终日期。
因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掌握正确的顺序非常重要,因为如果不小心弄错了时间段,就有可能弄错日期。例如,如果在基本情况下,错误地首先考虑发布日期后的2个月,然后再加上以天为单位的期限,那么在基本情况下,最终提交日期就会是错误的:
发布日期+2个月+14天+10天得出错误的截止日期
2022年12月22日+2个月=2023年2月22日
2023年2月22日+14天=2023年3月8日
2023年3月8日+10天=2023年3月18日(这说明了在计算最终提交日期时使用正确的时间顺序的重要性,因为以这种方式计算最终日期可能会让人误以为还有3天的时间来提起(部分)废除指令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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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国际税收政策汇编
》;
2、《
2022年度国际税收案例汇编
》;
3、《
2022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
4、《
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
5、《
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
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
7、《
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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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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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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