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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欧盟成员国卢森堡发布经政府批准并提交给议会的全球最低税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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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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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5 17: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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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卢森堡政府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8月4日,卢森堡政府发布了7月28日经卢森堡政府委员会批准并提交给议会的第8292号法律草案(以下简称“该法律草案”),以实施
欧盟最低税指令
。该法律草案将转化欧盟理事会2022年12月15日通过的
第2022/2523号指令
,该欧盟最低税指令旨在确保欧盟内MNE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的全球最低税水平,被称为欧盟支柱二指令或GloBE指令(全球反税基侵蚀指令),而且欧盟支柱二指令旨在实施至少15%的辖区最低税率,其以2021年12月20日发布的OECD
支柱二立法模板
为蓝本,并作了一些必要的调整,以保证与欧盟法律相一致。
欧盟支柱二最低税指令分为12章由58条构成,在卢森堡,将通过一部单独的法律实施,该法律草案预计在卢森堡实施3项新税,即收入纳入规则税(以下简称IIR)、低税利润规则税(以下简称UTPR)和合格国内(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IIR和QDMTT将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生效,而UTPR将于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生效。
该法律草案严格遵循欧盟最低税指令和OECD于2022年12月20日发布的
过渡安全港规则
。然而,法律草案中仅反映了OECD于2023年2月2日发布
《征管指南》(第一套)
的部分内容,但OECD于2023年7月17日发布的
《征管指南》(第二套)
尚未纳入法律草案。
主要内容
该法律草案规定,收入纳入规则(IIR)和国内最低税(旨在成为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低税利润规则(UTPR)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如预期,卢森堡GloBE规则的实施严格遵循欧盟最低税指令。然而,OECD《征管指南》中的极少部分内容被纳入法律草案,特别是关于一般的GloBE计算。
正如欧盟最低税指令所规定的,该法律草案确认纳税人应将
GloBE规则
、
支柱二注释
和GloBE征管指南作为说明或解释的来源。然而,征管指南的一些方面没有被纳入该法律草案,如2023年2月2日
第一套《征管指南》
的超额负税结转、混合CFC制度、替代亏损结转等和2023年7月17日
第二套《征管指南》
的可转让税收抵免、QDMTT安全港和UTPR安全港。
该法律草案要求根据《
GloBE安全港和处罚救济
》规则实施过渡国别报告(CbCR)安全港,其目的是在规则生效的头几年,为在低风险辖区运营的MNE集团提供过渡救济。UTPR安全港和OECD QDMTT安全港不包括在内。但欧盟的QDMTT安全港(包括在欧盟最低税指令中)包括在内。
该法律草案第20节的解释性说明规定,卢森堡有效税额包括公司所得税、市政营业税和净值税。
1、与OECD《GloBE立法模板》的差异
总体而言,卢森堡全球最低税法的规定严格遵循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中的规则。不过,该法律草案的结构与欧盟指令和GloBE立法模板存在差异,但彼此之间规定的差异不大。
鉴于卢森堡法律草案基于欧盟指令,全球最低税的范围也适用于国内集团和国际集团。因此,《
立法模板
》中关于MNE集团的定义,包括至少有一个实体或常设机构不位于最终母公司辖区,并没有包含在卢森堡法律草案中。
卢森堡法律草案通过单独的补充税适用UTPR。因此,《
立法模板
》和欧盟指令中适用于作为限制扣除实施的UTPR的具体要求(如第2.4.2节)并不适用,这样,卢森堡目前的该法律草案中没有与《OECD
立法模板
》第2.4.2节等效的超额UTPR补足税结转规定。
需要关注的是,OECD第一套和第二套《征管指南》中的许多规则并未纳入该法律草案,具体如下:
1)混合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
2)超额负税费用程序
3)债务免除选择
4)替代亏损结转
5)排除股息的混合错配规则。
6)可转让税收抵免
7)UTPR安全港
8)QDMTT安全港
9)当MNE集团的列报货币与某一辖区国内法中的门槛货币不同时的货币规定
10)辅助规则(例如,当员工在雇主辖区以外为SBIE工作时,视作50%的要求)。
不过,该法律草案中包含了《OECD
立法模板
》中规定的所有关键选择:
1)排除实体选择(法律草案第2(3)节)
2)选择使用变现法(法律草案第16(6)节)
3)股权激励选择(法律草案第16(3)节)
4)选择分摊资本收益(法律草案第16(7)节)
5)合并选择(法律草案第16(9)节)
6)GloBE亏损选择(法律草案第23节)
7)税收透明度选择(法律草案第42节)
8)应税分配选择(法律草案第43节)
9)无需支付应计项选择(法律草案第22(1)(b)节)
10)分配税制度选择(法律草案第40(1)节)
11)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选择(法律草案第28(2)节)
12)之前年度调整选择(法律草案第25(1)节)
13)微利选择(法律草案第30(1)节)
14)视同处置选择(法律草案第35(5)节)
15)过渡CbCR安全港选择(法律草案第32(2)节)
然而,OECD《征管指南》中的大多数选择都未包括在内,如:
1)外汇对冲选择;
2)投资组合持股选择;
3)超额负税结转选择;
4)权益投资纳入选择;
5)QDMTT安全港选择;
6)UTPR安全港选择。
OECD《征管指南》中唯一被纳入的选择是债务免除选择(法律草案第16(12)节)。
2、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
该法律草案第44节包括国内最低税,很可能是QDMTT。这允许卢森堡对MNE集团低税国内实体的利润征收补足税,而且QDMTT的计算相对简单。具体而言,QDMTT适用根据一般GloBE规则计算的补足税,然后进行极少量的调整。需要关注的要点如下:
1)为了避免循环,必须修改QDMTT的补足税计算公式,使QDMTT本身不被扣除,该法律草案第44(2)节对此作了规定。
2)根据OECD《征管指南》的规定,在GloBE中被下推至国内成员实体的成员实体所有者在CFC税制度下缴纳或产生的税款必须排除在外,这一点已纳入该法律草案第44(5)节。
3)该法律草案第44(5)节还排除了混合产生的税款(如第二套《征管指南》所规定)和分配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套《征管指南》允许将股息
预提所得税
分配给成员实体(CE)。卢森堡的该法律草案并未对此做出规定。
4)该法律草案第44(4)节规定,合资企业和被少数控股的成员实体(MOCE)QDMTT下的补足税为全部金额,而无论UPE仅需就其在合资企业(JV)、JV子公司、MOCE中产生的补足税份额纳税如何的事实。这反映了OECD《征管指南》的规定。
因此,卢森堡QDMTT的调整非常少。OECD《征管指南》允许对QDMTT进行更灵活的设计,但就GloBE而言,卢森堡QDMTT与补足税非常相似。例如,OECD《征管指南》规定:
1)QDMTT可以比GloBE规则更严格,只要更严格的限制符合当地税收规则。
2)不需要包括GloBE亏损选择、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和微利排除规则。
就卢森堡QDMTT而言,不做这些调整,适用一般的GloBE规则。
该法律草案未提及OECDQDMTT设计的详细指南或QDMTT安全港规则,这两个规则均已纳入2023年7月发布的《GloBE征管指南》。
3、征管和申报
1)申报
根据OECD指南的规定,提交GloBE信息报告表(GIR)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在内。具体提议的方式是位于卢森堡的每个成员实体都有义务在卢森堡提交GIR。但是,如果提交GIR的是以下实体,则可豁免这一义务:
(1)指定本地实体、
(2)最终母公司,或
(3)指定报告实体。
如果GIR由最终母公司或指定报告实体提交,则成员实体必须向税务局提交一份告知。告知必须包含:
(1)提交GIR实体的详细信息,以及
(2)该实体所在辖区。
如果GIR由指定本地实体提交,则需要说明其代表的成员实体有哪些。而且,GIR和相关告知都必须在财年结束后15个月内提交(过渡年度的最后期限为18个月)。
该法律草案第51节还要求在应缴纳补足税的情况下,提交额外的国内补足税报告表和自我评估报告表(称为“GloBE补足税报告表”)。GloBE补足税报告表的申报截止日期与GloBE信息报告表的申报截止日期相同。
2)缴税
根据该法律草案第51(5)(b)节的规定,必须在提交GloBE补足税报告表后一个月内缴纳补足税义务(即财年结束后15个月,第一年延长至18个月)。
4、处罚
该法律草案第51和52节规定了利息和罚款的适用。第51(5)(f)节规定,根据《所得税法》第155节的规定,逾期缴纳补足税会产生利息;尽管没有规定特定处罚,但是,第52节适用于直接税征收法中的一般处罚规定。
思迈特提醒
卢森堡是欧盟27个成员国之一,根据欧盟最低税指令,成员国应在2023年底之前完成国内立法并生效实施,卢森堡亦不例外。截至目前,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
爱尔兰
、
荷兰
、
西班牙
、
德国
、
瑞典
、
捷克
、
丹麦
、斯洛文尼亚、卢森堡、斯洛伐克和芬兰11个国家发布了全球最低税的咨询文件或立法草案等,据我们掌握的资讯,卢森堡是第一个经政府批准提交给议会的国家,但最后还需按照通常立法程序由议会批准通过;8月16日同一天捷克和德国政府也批准了全球最低税立法并提交给议会,其他8个国家仍在就其咨询文件或立法草案进行咨询;剩余的16个欧盟国家中,爱沙尼亚称其有权推迟实施,因为它没有足够多的公司属于该指令的适应范围,而其余的15个国家预计将会很快发布咨询文件或立法草案等,也将在2023年底之前完成国内立法并生效实施。由于卢森堡拟议规则(包括QDMTT)将从2024财年开始适用,建议纳税人及时评估其是否属于拟议规则的范围以及是否会对其业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并尽早做好相关影响评估分析、纳税规划和系统需求准备。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任何安全港或过渡规则的适用情况都需要进行监控。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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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
4、《
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
5、《
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
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
7、《
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
8、《
中国CRS及情报交换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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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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