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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周周报(8月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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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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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5 17: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通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题周周报(8月第二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zcwMzU0Ng==&mid=2247553091&idx=1&sn=4e0220a94ba42098c2ffafd47bb7c8e4&chksm=f9964256cee1cb40d563264012e68a2e181d2828d50f212d4709b893a1b45b170e224bd1292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25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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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已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原税务UKEY、税控盘、金税盘开票系统中的客户信息和商品编码信息能否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如何导入?

答:原开票系统中的客户信息和商品编码信息能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先将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的客户信息和商品编码信息导出,然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客户信息维护”模块,点击“税控批量导入”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步骤详见“南通税务”公众号2023年8月4日发布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指引之一——开票平台切换前准备工作》。识别下方二维码查看操作步骤:





2、单位如何在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取得的数电票?

答:单位以“企业业务”身份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操作,查询类型选择“取得发票”,就能查看到自己取得的发票了。



3、单位收到短信:“您单位疑似存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既不是制造业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但按100%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形,即企业所得税年报《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代码“110”按100%加计扣除。请于收到本提示提醒后15日内进行自查,对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请及时更正申报以免产生税收风险。税务部门后续将持续跟踪。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相关规定,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因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度可按100%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类型企业需要区分所属期按照对应的扣除比例进行申报。建议单位自查企业类型并进行更正申报。




4、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工程地预缴增值税的同时按5%的征收率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税,该企业申报机构所在地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应按照建筑服务所在地的5%还是机构所在地的7%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该建筑企业回到本地补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按照其机构所在地的税率7%计算缴纳。



5、单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证书,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10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请问是否可以享受?

答: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第二条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在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10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6、单位在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报表时,增值税享受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后,为什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中“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列次显示扣减的增值税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需要加上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后增值税扣减的税额。



7、新领购的纸质发票,税控设备中无法下载电子票号,无法开具,如何处理?

答:目前数电票已全面推广,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税控设备内将已领用的纸质结存发票开具完毕并完成验旧,再次申领的纸质发票将切换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不再使用原税控设备开具。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模块,点击“纸质发票”,选择发票票类,根据需要选择特定业务/差额征税/减按征税等项目,点击“确定”,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即可开具纸质发票。



8、单位开具的数电票如何交付给购买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
自动交付方式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数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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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级12366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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