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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数电发票的,在发生开具错误、退货或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实现了自动开具红字发票,即原发票还未勾选确认或入账时,由开票方自行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同时自动开具出红字发票、在原发票办理了勾选确认或入账的,由一方发起确认单后另一方做了确认时即自动开出红字发票,这个功能确实方便了红字发票的开具。自动开票规则如下:
如果受票方做了勾选确认或入账手续的,任何一方在申请红字信息确认单时可以按全额或部分进行处理的,当对方对该确认单确认后则电子税务局开票平台直接按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受票方还未做勾选确认或入账手续的,开票方全额申请红字信息确认单并直接自动开具红字发票。
但是如果发生部分冲红时,即如果销售业务发生折让或部分退货,在受票方还未办理勾选确认或入账时,这个自动开具红字发功能也按全额给开了红字发票,这相当于原来的作废功能了。
出口业务发生退运时,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已经开具了出口发票且申报了退税的,一般是返纳退税款。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如果已经申请了出口退税的业务在发生部分退运时,一般是需要按退运部分做免抵退税冲减即可(退运冲减)。
但出口发票作为退税的申报资料之一,原来申报退税时使用了这份被冲红的发票和发票号码了,那是不是可以说原来申报了退税又部分返纳退税或免抵退部分冲减后剩余的实际退税的那部分所用的出口发票就错了呢?那出口企业究竟要不要重新申报呢?如果税务机关要求生产企业需冲减了再重新申报,那么与退运时开具的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就有冲突了,免抵退冲减按规定是在证明审批后首次申报退税时按证明的数量及金额做免抵退冲减,如果要想全额冲减的话那就得分两笔操作:一笔按证明冲减即业务类型为HZCJ-TY,剩余部分按正常的冲减即业务类型为HZCJ,然后再按重新开具的发票重新申报;如果是外贸企业则先做调整申报再重新按实际退税部分重新申报。
如果对这类发票也能做部分冲红是不是对出口企业来说更便利呢?
另外使用数电发票抵扣的也需要注意:在次月还没做用途确认前,开票方是可以自行冲红发票的,因此为防止抵扣的发票被偷偷冲红,应在发票平台里及时做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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