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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娃说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9个公告(附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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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4 04: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滁州税务
标题: 凤娃说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9个公告(附电子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Njg0NTgwMQ==&mid=2247502233&idx=3&sn=86841c419ff9aea738d1d56a447d8545&chksm=e9bb919fdecc1889394ca242417080f33103a53b86afdc0f75e648ce2a633bceab4fcee9565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2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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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娃说税普法工作室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9个公告,宣布一批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系统学习了解9个公告内容,我们按照类别进行了梳理,制作政策目录链接和电子书,方便大家收藏查阅。快收藏学习吧~

延长政策有效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文件规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两项优惠政策。

  
缓解融资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文件规定,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文件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或者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二者择一适用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文件规定,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最高可上浮至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至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文件规定,文件规定,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最高可上浮至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至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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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凤阳县税务局
初审:周伶俐
审核:施明鎏
审签:徐湛
编发:滁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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