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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
| 文号:国税函〔2002〕89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
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二、关于税款损失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按照税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将增值税不能返还的30%部分确定为税款损失额。
| 【晶晶亮读后感】
很惭愧,第一次看到这个文件,旧文于我如新规,专门学习一下第一段。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回收业务有什么特点呢?货物流是从上游直接到下游,资金流是先卖后买,银行存款入,现金出。发票的特点是销售开发票,购进无发票。
看起来有点像空壳企业,不过如果根据真实收购的废旧物资,对外销售开具的发票,不是虚开发票;但如果超出收购的废旧物资对外开具的发票,就属于虚开发票了。
有货和无货之间的分界线,是查证虚开发票的难点和关键点。
—END—
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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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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