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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税务案例:房产公司部分认定偷税、部分不认定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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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税务案例:房产公司部分认定偷税、部分不认定偷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14 22:2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5159&idx=3&sn=70db766182f72356ac7f85c6783c604b&chksm=fb405015cc37d90323a8ed21c07352877e34e0f278257c5aa332e9fb8d783859c3eb3982d68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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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税三稽罚〔2023〕2号
襄阳市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20600706884354C) :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33号)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2012年、2013年及2015年销售“襄阳花园?福邸项目”14套商品房少申报营业税销售额7,913,845.00元,2017年至2019年销售车位22个少计增值税含税销售额2,078,000.00元,共造成少缴营业税395,692.26元、增值税98,952.3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625.11元,少预缴土地增值税262,458.49元。因你单位不能提供2012年-2018年相关成本核算资料,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之规定,于2022年3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襄税三稽通〔2022〕23号),告知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采用应税收入核定率征收方式。你单位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异议,但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经核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4年-2019年企业所得税210,381.68元:其中2014年少缴46,740.68元,2015年少缴57,769.72元,2016年少缴11,117.57元,2017年少缴6,240.06元,2018年少缴86,962.73元,2019年少缴1,550.92元。
上述14套房产中,有6套房产在税务检查开始前你单位已申报纳税,但此6套房产应申报缴纳营业税销售额3,152,938.00元,你单位申报为增值税含税锁售额3,191,609.00元,造成少缴营业税157,646.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035.28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30,553.05元。你单位2014年、2016年无少计商品房销售额的违法行为,因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造成少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46,740.68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11,117.57元。你单位由此造成少缴营业税157,646.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附征)11,035.28元、企业所得税88,411.3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关于偷税的构成要件,不认定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你单位少申报销售房产营业税销售额及车位销售额造成的少缴营业税238,045.35元、增值税98,952.3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89.83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及2017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121,970.38元应认定为偷税,偷税金额482,557.95元。
(二)你单位签订《出售车位使用权合同》,少计“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计税依据2,078,000.00元,造成少缴印花税2017年至2019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03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少计印花税计税依据造成少缴印花税1,039.00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偷税,偷税金额1,039.00元。
综上,你单位偷税金额共计483,596.9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表明:
证据1:你单位提供的《商品房销售明细表》、《2011年-2018年预收账款明细表》,用于证明你单位房地产项目销售的基本情况。
证据2:你单位提供的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商品房销售明细表》、襄阳市房屋与产权管理处提供的《房屋备案登记表》,用于证明你单位提供的商品房销售明细表价格属实。
证明3: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提供的14套房产《商品房销售合同》、从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的你单位14套房开具发票情况,用于证明你单位销售房产未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证据4:《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出具的《不同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意见》,用于证明你单位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事实。
证明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车位价格表》、《出售车位使用权合同》,用于证明你单位销售车位未计收入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少计商品房、车位销售收入及印花税计税依据造成少缴营业税238,045.36元、增值税98,952.3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89.83元、印花税1039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及2017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121,970.38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241,798.5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41,798.5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襄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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