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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集锦 | 8月份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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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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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1 11: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潮州税务
标题: 政策集锦 | 8月份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E1Mjg5Mw==&mid=2650600064&idx=1&sn=84680d69f3f9c916999e467f595eef45&chksm=877cbe12b00b37049fdab4168b62f6553163987635893473f29bf9c45573a2bf48f9dac8c91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18 15:30
二维码: -

8月份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力度,提振企业信息,稳定市场预期,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近日发文,延续优化完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共九项)。
具体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呢?
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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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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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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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
【政策内容】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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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
【政策内容】
1.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日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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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执行日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 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 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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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执行日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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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日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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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政策内容】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执行日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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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供稿:潮州市税务局法制科
编发: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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