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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征税时代全面来临!细说高净值人士关注焦点——「家族信托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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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征税时代全面来临!细说高净值人士关注焦点——「家族信托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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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8-19 22:2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2417&idx=1&sn=7a13d96f9d0eb385b957d9bd59ba5903&chksm=ea9de635ddea6f233f5b68b028989b4c917653edd97f4b1358c7d1aed7211de360fc35440a7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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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27日深圳 | 家族信托及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家族慈善的实操及案例专题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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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本杰明·富兰克林
目前,我国关于信托的税收政策很少,即便是这些有限的税收政策,也仅是针对投资信托而不是针对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的。
由于没有针对家族信托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只能套用针对一般经济业务的税法规定对家族信托业务征税,造成家族信托税收政策不明确。
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因此,在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先分析家族信托的经济实质,是研究信托税收政策的前提和基础。
家族信托作为企业家或高净值人士进行综合性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涉及多环节的财产流转和分配,其中的涉税问题会关系到家族信托的成本和相关主体的切身经济利益,是如何设立和运作家族信托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01 家族信托的交易方式
在目前家族信托非交易过户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的现状下,委托人将不动产过户给受托人,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赠与,另一种方式是交易过户,委托人先将货币资金转给受托人,受托人用货币资金购买委托人的不动产。
这两种操作方式在目前一般都会存在增值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所得税等涉税问题。
实务中,除现金、不动产以外,股权及股份也是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考虑设立家族信托比较关注的资产类型。
以股权设置家族信托,主要考虑赠与或交易等方式操作;以股票设置家族信托,主要是交易过户以及非交易过户中的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这其中的涉税问题会存在差异。
02 家族信托的涉税问题
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受益人分配的涉税问题
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与非货币性资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涉税问题类似。
1、以不动产进行分配的涉税问题
受托人将不动产分配给受益人,按现行税制,受托人存在缴纳增值税、城建及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受托人为有限合伙,其合伙人涉及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与上述不动设立家族信托基本相同。
另,根据现行税制规定,对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受益人无偿取得受托人分配的房屋,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设立家族信托时不能忽略的问题。如果受益人无偿取得房屋,被税务机关认定属于接受赠与,进而认定为“偶然所得”,除符合免税情形,受托人会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包括: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对受益人是否属于上述免税规定的范围,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分配,受托人作为转让方存在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问题,受益人存在缴纳印花税的问题。计税方法与上述分析基本相同。
3、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分配,受托人作为转让方存在缴纳增值税、城建及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问题 。计税方法与上述分析基本相同。
03 涉税案例
王先生是国内某制造业企业主,现年61岁,经过几十年的个人打拼和企业经营发展积累了不菲的个人财富。基于财富传承需要王先生拟在境内某信托公司申请设立家族信托。王先生非常关注家族信托相关的税务问题,希望在正式设立前了解:
?家族信托设立阶段是否涉及税务问题?如有涉及哪些税种?
?家族信托分配信托利益(现金)时是否涉及税务问题?
根据家族信托装入的财产类型,我们通常把家族信托分为资金信托、保险金信托、股权家族信托和不动产家族信托等。在家族信托设立阶段,资金信托和保险金信托实践中一般无税务影响。(前提:装入的资金和用于购买保险的资金是合法所得且完税)
股权家族信托和不动产家族信托的设立阶段,委托人将股权、不动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在实践中通常被视为财产转让或赠与,需要办理财产权属的转移。股权家族信托阶段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不动产家族信托的设立阶段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实践中,家族信托向受益人进行的资金分配主要涉及受益人的个人所得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受益人是否应当就取得的信托分配利益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
造成这种情形的主要原因是家族信托的纳税主体尚未明确,且在《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九种所得(工资、薪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中,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现金)是否属于以上一种或几种在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据笔者了解,目前在公开信息中尚无税务机关对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现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开案例。
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案例
王先生拟以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的一套别墅作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交付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该别墅购置价800万元,交付信托公司时该别墅的市场价值为1,200万元。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仍由王先生家人在其中居住,家族信托结束时,该别墅以实物状态分配至王先生儿子名下,分配时该套别墅的市场价值为1,500万元。

王先生以别墅设立家族信托的整个过程中,涉及两次交易,经过简略计算,将会产生合计280余万元的税费。该案例中涉及的税费详见下表:
注:
1、不考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额税种及费用。
2、交付阶段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均采用核定征收率计算。
3、假定委托人交付房产时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假定委托人交付房产不符合税收减免政策。
5、计算过程中采用了部分简化。
6、若委托人交付的是非住宅类房产,部分适用税率会更高。
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各地区都有一定差异,需要根据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具体要求确定。
04 家族信托面临的税收问题
▎信托税收政策依据匮乏
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信托业务没有特殊规则,税收政策主要散落在各类法规当中,专门针对信托的征税规则几近空白。
目前仅有《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信托收益进行了专门规定。这是最早的也是目前唯一的专门关于信托业务的税收政策。此外,营改增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及随后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是近年来对信托行业最有影响的税收政策。
文件明确指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相关规定也引起了不少争议。
▎纳税主体确定规则不明确
由于在法律上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也未建立,现实中信托财产及收益所有权与纳税人存在错位。
信托公司只是名义上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人,且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所以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并非信托公司的财产和所得。按照实质课税原则,以受益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受托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似乎更为合适。
正因为信托财产权属不清,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主体的确定规则也并不一致。
例如,财税[2006]05号文的思路是,如果信托将取得的所得进行了分配,则在信托层面不征税,相关所得纳入受益人应纳税所得,受益人是纳税主体。但财税[2016]140号文将资产管理人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重复征税问题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信托收入、分配收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征收方面存在重复征税现象。
比如委托人以非现金资产设立信托,特别是家族信托,其受益人通常为本人、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按照目前我国税收政策直系或近亲属赠与、继承财产或房产等免税,但家族信托在设立和分配环节的财产过户均被“视同交易”。
两次交易重复纳税,原本无税负的财产移转因设立了信托而增加了税负。高额的税费成本也加大了在中国大陆开展家族信托的困难程度。
▎公益慈善信托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2016年颁布实施《慈善法》,其中第四十五条已明确,依法备案的慈善信托可享受税收优惠。2017年7月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印发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但时至今日,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配套完全。具体实践中,目前受托人仍不能开具可以抵税的捐赠票据。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信托的发展。部分信托为了满足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的要求,必须与慈善组织合作,额外增加捐赠或者项目执行等环节,增加了成本、拉长了链条,并可能引发慈善组织能否以捐赠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等法律风险。
在目前家族信托非交易过户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的现状下,委托人将不动产过户给受托人,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赠与,另一种方式是交易过户,委托人先将货币资金转给受托人,受托人用货币资金购买委托人的不动产。
这两种操作方式在目前一般都会存在增值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所得税等涉税问题。
实务中,除现金、不动产以外,股权及股份也是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考虑设立家族信托比较关注的资产类型。
以股权设置家族信托,主要考虑赠与或交易等方式操作;以股票设置家族信托,主要是交易过户以及非交易过户中的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这其中的涉税问题会存在差异。
来源:财策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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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智库 将于 2023年8月26-27日(周六/日)深圳 举办家族信托及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家族慈善的实操及案例专题研修班,特邀多位行业一线实战型主讲嘉宾分享亲身实操经验与案例,同时会形成多元化背景的学友们持续学习交流研讨合作携手共进的“家族办公室”生态圈,诚邀您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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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第一讲、全球化家族信托的实务应用、案例分享、跨境使用及家族办公室设立要点
(时间:8月26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郑健维,松石家族办公室联合创始人。
一、境内外家族信托的区别及常规司法管辖地的选择
二、家族信托常规需求下的境外信托实务
三、家族信托的跨境应用
四、境外家族信托准委托人的标签
五、家族办公室设立的实务要点
六、互动答疑
第二讲、境内家族信托的各类模式、实务运用案例要点及创新实践
(时间:8月26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赵老师,某头部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和家族办公室业务资深人士,拥有私人银行家(CPB)、金融理财管理师(EFP)持证人、金融工程师岗位资格。
一、国内家族财富管理/传承慈善需求与家族信托发展
二、识别家族信托目标客户及其痛点
三、国内家族信托的类别及其实务运用案例
四、家族信托与其他传承保护工具的比较、结合方法与可能性
五、家族信托的风险管理与防范
六、家族办公室综合服务之我见
七、互动答疑
第三讲、香港设立运作家族办公室和家族基金、香港身份规划实务要点及案例
(时间:8月26日下午16:30-17:30 )
· 主讲嘉宾:梁丽华,具有19年中港两地基金、证券、期货行业工作经验,对国内外基金、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运作和规管有深入认识以及丰富的经验,同时对内地和国际金融市场颇为熟悉。在香港政府的号召下,她曾联合香港监管部门与同行联合推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家族办公室、香港人才安居基金业务。
一、家族办公室之香港政策及税收优惠的实务运用
二、如何在香港成立和运作家族基金
三、家族成员身份规划之香港经验
四、互动答疑

第四讲、家企隔离背景下的资产保护及风险防控的顶层设计实操和案例分析
(时间:8月27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宇文鸿雁,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族办公室法律业务中心执行主任,擅长家族企业传承法律事务、家企资产隔离、家族企业股权架构设置等业务。
一、家庭资产和企业财产的混同风险及根本原因
二、家庭资产和企业财产混同的守护与隔离
三、家庭资产和企业资产隔离的意义
四、家庭资产和企业资产隔离的顶层设计
五、互动答疑
第五讲、家族慈善及慈善信托的实践案例要点+客户服务/机构合作要点
(时间:8月27日下午13:30-15:30 )
· 主讲嘉宾:欧阳嘉力,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金融向善业务总监,全职公益从业12年,服务过北京、上海、深圳的各类民企及高净值家族客户、国企、外企、金融机构,在慈善资源规划上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案例。
一、从经典家族慈善和慈善信托案例说起
二、现代慈善概念范围
三、家族慈善客户画像
四、开启家族慈善:慈善战略访谈
五、家族慈善三要素:慈善官、慈善账户(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的结合)、慈善日
六、家族慈善需求四分类:人企家社
七、金融机构中的慈善职能设置
八、家族慈善与金融业务的相互赋能
九、互动答疑
【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8月27日下午15:30-16: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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