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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关注】法院拍卖公告中不能由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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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关注】法院拍卖公告中不能由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15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500881&idx=1&sn=c426aa311131c2d67e1bf4ca463b3156&chksm=97443af3a033b3e5159d38953c551afcd7d0a7d415340563fd7437df7b63674b643b71b5d31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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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协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高法〔2023〕64号
全省各级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规范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相关税费征缴,切实提高不动产司法处置工作效率,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协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执行,具体适用时间以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司法拍卖、变卖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含)前的不适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8日
关于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协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切实解决执行难”等工作部署,积极服务保障全省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动产司法处置税费事项办理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提高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等规定,按照“深化协作、信息共享、优化流程、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强全省各级法院与税务机关之间联动,深化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领域税费征缴协作,规范不动产司法处置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纳税缴费义务确定、税费凭证和发票开具等事项办理,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不动产司法处置税费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 主要举措
(一)建立不动产司法处置税费征缴协作机制。全省各级法院与税务机关应加强工作联动,建立健全不动产司法处置税费征缴协作机制。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和同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工作机制的对接联络,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内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相关问题,共同落实协作工作要求。
(二)不动产司法处置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执行法院因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需要,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
由负责执行处置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向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询价和税费调查函》(附件1),询价函应载明执行案号、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附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等相关材料,材料应包含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人、坐落地址、用途、面积、登记类型等信息。如缺少相关材料导致无法准确询价、测算税费的,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执行法院进行反馈。
对已经纳入存量房交易核价管理的不动产,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定向询价及税费测算,并向执行法院回函(见附件2);回函应当包括不动产处置参考价格、应缴税费种、税率、金额、纳税缴费义务人等信息。对未纳入存量房交易核价管理的不动产,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不需提供定向询价服务并向执行法院复函说明。不动产处置参考价格和应缴税费测算情况仅作为执行法院处置财产的参考,不对社会和竞买人公示,最终应缴税费金额以拍卖实际成交价和交易双方具体情况计算确定。
(三)不动产拍卖、变卖税费承担。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变卖公告中明确,不动产权属转移时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执行法院不得在拍卖、变卖公告中明确由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根据被执行人的类型、生产经营状态和具体转移行为,除税法及政策规定明确免税和不征税情形外,被执行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不在权属转移过程中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等可能的税费;买受人应当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
(四)不动产处置税费缴纳。成交双方应当分别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不动产权属转移前缴纳税费。执行法院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应当向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执行裁定书。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成交价格或以物抵债价格计算确定本次处置应缴税费种及金额,通知被执行人依法进行申报;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的,及时作出征税决定。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在被执行人依法申报或者依法作出征税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出具《协助征收税费函》(附件3)。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和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裁定书复印件发送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由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被执行人依法申报相应税费或者依法作出征税决定,并及时向执行法院出具《协助征收税费函》(附件3)。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由买受人在不动产过户环节先行垫付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被执行人税收完税凭证向执行法院申请从拍卖款扣划返还。买受人在不动产权属转移环节自行申报缴纳自身应承担的契税、印花税。
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不动产抵债的,视同买受人,被执行人视同出卖人,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负担。抵债不动产过户时被执行人未支付的产权转移相关税费,可以由买受人支付,但相关税费应当从以物抵债金额中扣除。
(五)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申请受偿。被执行人存在历史欠缴税费的,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发送《协助征收历史欠缴税费函》(附件4),并附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协助执行事宜,依法保障税费债权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不动产司法处置环节税费后,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相关不动产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司法处置环节税费为由拒绝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六)税费凭证及发票取得。税务机关征收不动产处置环节税费后,应当即时开具税费凭证,凭证中纳税人(缴费人)栏应当填列法定纳税缴费义务人,不得填写执行法院,但执行法院可将被执行人税费凭证作为扣划税费款凭证。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向买受人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被执行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税务机关在解除非正常户后应当为其提供发票或代开发票。被执行人拒不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由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处罚。买受人可凭执行裁定书、买受人税费凭证等列支成本费用、办理税费事项。
(七)建设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协作平台。按照《江西省“政府服务+税务区块链”建设指南》(赣政务字〔2022〕3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税务局推动建立全省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协作平台,实现两部门信息自动交换、文书线上流转。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有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不动产司法处置税费事项办理、深化司法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化解执行难的一项重大举措。全省各级法院、税务机关要切实增强推动改革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主动沟通,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务求工作实效。全省各级法院、税务机关要注重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实践,持续推出一批接地气、消“痛”疏“堵”、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切实解决不动产司法处置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过户周期长、发票开具难、税费承担不明确”问题,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缴费人。
(三)加强监督指导。全省各级法院、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辅导,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切实提高社会各界的认可度、满意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税务局将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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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江西省这个文件出得真好!值得点赞!
因不动产拍卖后产生的税费纠纷很多,如果全国都能执行这样的规定,基本上能一劳永逸解决此类问题,节省大量的行政成本。
不动产过户所涉及的税种多,计算繁琐,原先惯例是由买受人承担一切税费,意味着拍卖价是一个税后价,这样的规定让原本就复杂的税款计算,难度又增加了一个量级。更不用说买受人替被执行人缴税,其缴纳的税款不能税前扣除这样一系列后续问题,引发的种种矛盾。
现在的规定,通过预先的税费测算,区分双方各自应缴的税种和税额,明明白白写到拍卖公告中,价格透明,责任清晰,有助于不动产顺利过户!
—END—
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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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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