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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近期热点问答】8月8日~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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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8-18 14: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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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桂林税务订阅号
标题:
【12366近期热点问答】8月8日~8月14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g3NDA1NQ==&mid=2247511743&idx=8&sn=aa7079e1e1d069be9d67a5c5ec4f1f5e&chksm=fe69b6d7c91e3fc111897989da18c10fbd1b0fbc17c5e3f1fa6d165f4d7e1293ee7228c29bf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15 17:34
二维码:
-
一、买房后缴纳契税的期限最晚是什么时候?
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因此,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缴纳契税。
二、个人购买住房后对外转让,申请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时,如何计算确认购房时间“满2年”或“满5年”?
答: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如果是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三、个人接受他人赠与的房产后再对外转让,申请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时,如何计算确认购房时间“满2年”或“满5年”?
答:需要区分情形处理:
(1)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再对外销售时,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例如,父亲2015年购买住房并缴纳契税、办理产权证,女儿2022年继承该房产并办理新的产权证,女儿2023年转让该房产时的购房时间则为2015年,已超过2年。
(2)对通过除以上方式以外的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例如,张三2015年购买住房并缴纳契税、办理产权证,2022年将该房产无偿赠与给朋友李四并办理新的产权证,李四2023年转让该房产时的购房时间则为2022年,不足2年。
四、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应取得何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广西区内增值税起征点规定: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五、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免征的这部分增值税税额(适用3%征收率业务的)按不含税销售额的1%还是3%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增值税上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适用3%征收率业务的)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所以,企业所得税上也按照3%计算小微免税额,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优惠2%部分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由于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按1%征收率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按1%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额的,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因此,对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额,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广西税务12366
编发:桂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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