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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有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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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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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8 14: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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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中国税务报
标题: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有这些→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17 16:0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Y5NDY4MQ==&mid=2654725880&idx=1&sn=4b420d742410ec888a32d71bef4f3673&chksm=bd099c8e8a7e1598560d9850dd9d529e1b6b9285d29ed093a7928f60f7a093d1bda6aade31d2#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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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哪些票据凭证也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呢?其实还有不少,具体是哪些?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起来看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八条第一项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八条第二项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
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八条第三项
四、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八条第四项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六、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
,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特别提醒:
(一)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不得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预存通行费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运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可以取得征税电子发票或者财政电子票据,参照上述第(一)项操作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90号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第二条
七、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上海税务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 (010)6193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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