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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税事】涉税咨询热点问答(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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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8 13: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高新税务
标题: 【高新税事】涉税咨询热点问答(第4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DI0MjgwOQ==&mid=2247760927&idx=1&sn=b3178a72dc843cd28dea0a5dedd435f8&chksm=fd576009ca20e91fd41190c9db173fde03b89651f01f570262f149bc614dde935e5b8e8fa6d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14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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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税费咨询精准度,增加宣传形式的多样性,高新区税务局开办“涉税咨询热点问答”板块,定期汇总咨询热线、“津税通”征纳互动云服务平台收集整理的高频涉税问题,统一答疑讲解,欢迎您的持续关注。


01
单位打算在7月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如何填报申报表?
纳税人如选择纸质申报表进行预缴申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写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纳税人如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申报,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再填报优惠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拉菜单中优惠事项较多,请在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查阅《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照选择正确的优惠事项,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02
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03
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04
预缴时怎样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05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不打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06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在完成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前提下,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申报时,填写在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次。
07
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
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界面,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修改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请选择您的扣缴义务人勾选您新的扣缴义务人,点击【确认修改】即可。若该模块没有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选择,需由新的扣缴义务人先添加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后,方可选择修改扣缴义务人。
08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已经完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了税款,但后来发现没有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问是否可以作废重新申报?
已补缴税款或者退税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能作废申报,但可以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如有多缴税款,可依法申请退税。
09
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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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天津高新税务
来源:天津高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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