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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黄河保护法要点解读 · 法律责任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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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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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8 13: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西宁税务
标题: 法律科普|?黄河保护法要点解读 · 法律责任篇(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MDk0MzU2NA==&mid=2247524261&idx=5&sn=28941ba1c115cba48f96a4bf981e1b7e&chksm=fb9a3186ccedb890cd4d812b4d2fb4ab8e75543086fcd9c6a2ef2e5e3d7e8cdb57b86b8c7a8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17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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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情形如何处罚?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对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情形如何处罚?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的,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违法建设影响黄河防洪、水域岸线、入海流路等的建筑物等工程实施如何处罚?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贲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苦能力或者缩小水城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三)侵占黄河备用入海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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