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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言税] 退货单价和销货单价不一致如何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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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4 14: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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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小颖言税
标题: 退货单价和销货单价不一致如何开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11 09:3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kyMTU2MA==&mid=2247533853&idx=2&sn=4b82e81daa06d55d12e8699f904ddc23&chksm=9ba87aaaacdff3bc6778f1d88e795c3f77f4ac68139bd53413b5b8c9f9a57527b84791a41c0f#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退货单价和销货单价不一致,如销售单价是100元,退货时因市场价下跌按照单价80元退的,这样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单价和蓝字发票单价不一致是否合规?因为货全部退掉了,多出的20元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业务背景:某器械厂家,产品卖给中间商,中间商再卖给零售,中间商经营不善打算注销,尚有一些存货没卖出去,打算把存货给退给供应商,供应商同意按市场价退还。

一、会计分录
(一)器械厂家
1.销售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2.退货时按实际返还价格开具红字发票: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90.4(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红字)

3.退货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二)中间商
1.购入存货时: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银行存款 113

2.退货时,根据收到的红字发票:
借:库存商品(红字)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10.4
贷:银行存款 110.4(红字)

3.差额部分记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20
贷:库存商品 20

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观点一:因客户退货所获得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商品降价少收的税款,可以认为本来就未销售出去。
观点二:发生应税行为退回,税收上不能作为原交易未成立去考虑,对销售方来说属于前次销售行为的价外费用。如果对差价不征税可能存在补税加收滞纳金风险。深圳税务可视化答疑回复:退货应以退货时实际返还的价格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退货的价格小于销售价格,差价部分会产生增值税。

三、发票开具
(一)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的处理方法。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数电发票,以上海为例: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见附件2),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北京税务数电发票最新答疑100问:
56.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57. 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
答:除问题56所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发票状态为“已部分红冲”的,允许多次冲红该张发票。具体要求如下:
(1)已进行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部分冲红的,允许更换申请方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但申请原因只能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
(2)部分冲红允许删除项目行,即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红冲。
销货退回,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如蓝字发票没有数量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
服务中止,允许修改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自动计算税额;
销售折让,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
(3)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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