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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税事】涉税咨询热点问答(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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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8-14 11: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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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高新税务
标题:
【高新税事】涉税咨询热点问答(第3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DI0MjgwOQ==&mid=2247760634&idx=1&sn=dbf8052b31684b0472c0151ed2b13b06&chksm=fd5766ecca20effab4167e1b6cd1f3ea363745350e09d61e82a7e408dcf3c835550f513c992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11 17:07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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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夫妻都在本市工作,且租房合同上两人都签过字,是否可以分别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
纳税人如何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十条规定,
……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4
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产生退税,能够接收退税的银行卡应符合什么条件?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须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卡需为纳税人本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户;
(2)为保证您成功退税,建议您填报I类账户,具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向开户银行查询或咨询;
(3)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卡状态正常。如果您的银行卡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可能影响您收到退税。
5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
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
7
企业在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时,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8
工资薪金按月预扣预缴的累计减除费用如何计算?
1.如果属于2020年7月1日后入职且在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预扣预缴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从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9
用人单位给员工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应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无论金额多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都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综合所得申报】,在【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进入填写界面;
2.点击【添加】,在姓名栏选择需要申报的人员,录入一次性补偿收入,系统会自动带出免税收入,本地平均工资可查看下方温馨提示,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若涉及人员较多时,也可以使用模板导入;
3.点击【税款计算】后,在【附表填写】界面点击【减免事项附表】,进入【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报告表】;
4.在【免税收入】下点击【填写】,进入免税收入明细编辑后,选择免税事项“解除劳动合同当地工资3倍以内免税”、选择免税性质“其他”、填写“免税收入”,点击保存。
5.数据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发送申报】进行申报表发送。
6.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申报表需和本单位同税款所属期工资薪金等所得的申报表一并发送。若本税款属期已进行了申报,还需要申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需要更正申报,待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填写完毕后,再一并发送申报。
10
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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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天津高新税务
来源:天津高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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