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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2条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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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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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4 10: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阳泉税务
标题: 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2条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ODE1MzUyNw==&mid=2247513520&idx=1&sn=3fd254a3370d61b9636567999cd32278&chksm=f98fc1e8cef848fe3bd6c6063fba2dfb15cba2813231f24d8dc245228c084eddba48a99f775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1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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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在纾解企业困难、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对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12项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

01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02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03
享受条件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3.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根据山西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情况,以全省为统筹地区计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作为实施条件,适时相应实施。
04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26号)

来源:阳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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