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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1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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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170000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6]01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1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6]017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函》 (新政办函[1996]l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函
新政办函[1996]19
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新汇股字[1996]008号请示悉。为使汇通股份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公平竞争,吸取更多的资金,促进新疆水电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同意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及上市之后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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