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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被行政强制执行追回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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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4 09: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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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被行政强制执行追回退税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10 07:4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8164&idx=2&sn=d7e613b424ce5cff57b3886778d950ff&chksm=f2c7a54cc5b02c5aba0862b8661dd2ad01fb5530136806f79435298ee6ce646fbed23f6b0bab#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稽强催〔2023〕15号
泉州市一达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6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泉税稽处〔2023〕1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公司于2020年至2022年经营期间,向不法货代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套取10单未税货物的出口报关信息,并让其他公司为你公司虚开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买单配票”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925,480.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纳的税款,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单位应在决定书规定的限期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相应滞纳金缴纳入库。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缴纳义务,累计欠缴稽查查补税款合计1,925,480.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现对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缴清上述税款1,925,480.41元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O二三年七月五日

  泉税稽罚〔2023〕17-1号
  关于泉州市一达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泉州市一达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于2022年8月5日至2023年5月19日对你公司2014年5月19日至2022年7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服装、饰品、鞋帽、箱包、纺织品、棉纱、皮革制品、家具、电子产品销售;互联网平台建设和运营;服装、纺织面料的设计、加工、制造;货运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4年7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根据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线索证据以及我局调查取证资料,你公司于2020年至2022年经营期间,向不法货代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套取10单未税货物的出口报关信息,并让其他公司为你公司虚开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买单配票”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925,480.41元(涉及10单出口报关单,报关出口金额合计2,292,909.20美元,应退税款合计1,925,480.41元,已退税款合计1,925,480.41元,清单详见附件)。
  1.“买单”环节
  (1)厦门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王xxx以收取“补贴款”的形式将55单出口货物信息售卖给不法货代吴旻,这些出口货物信息为境外客户自行在国内采购或生产、不具备退税资格的货物出口信息。吴xx向王xx购买货物出口信息后,以报关金额每1美元6分~8分人民币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你公司会计人员王yy。然后,王yy提供盖有你公司公章的A4便签纸及空白委托书等材料,让吴xx、王xx等人以你公司的名义报关出口货物。通过以上“买单”行为,你公司非法取得6单以你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报关单(其余49单以其他公司名义报关出口),涉及的报关单号为:370820200000652340、370820210000069522、371120210000045602、371120210000048581、371120210000051725、371120210000051798。
  (2)不法货代秦xx以报关金额每1美元0.115元~0.12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施xx出售28单货物出口信息,并以施xx提供的公司名义虚假报关出口,其中以你公司名义报关的报关单共计4单,涉及的报关单号为:371420210000106822、371420210000106824、371420210000106828、371420210000106837。
  2.“配票”环节
  通过以上“买单”行为,你公司共非法取得10单以你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报关单。之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施xx根据报关单所载出口货物信息安排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晋江市梦依妮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映天红(晋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福建浪都纺织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为你公司虚开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虚构相配套的购销合同及上游生产企业的货物出库单。
  3.骗取出口退税
  配齐相关单证后,你公司以上述10单报关单暨3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经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证实,通过上述虚假出口业务,你公司申报出口退税1,925,480.41元,并已实际取得出口退税1,925,480.41元。
  综上,你公司通过“买单配票”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925,480.41元。
  (二)证据资料
  证据1:厦门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王xx2份《讯问笔录》,证实吴xx向其购买55单货物出口信息,并提供你公司在内的两家公司抬头让其协助制造虚假报关单。
  证据2:货代吴xx3份《讯问笔录》,证实其向王xx购买55单货物出口信息后,以报关金额每1美元6分~8分人民币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你公司会计人员王yy,并将王yy提供的公司抬头转给报关行去报关,其中以你公司名义报关的报关单共计6单。
  证据3:货代秦xx1份《讯问笔录》及《出售关单汇总表》,证实其以报关金额每1美元0.115元~0.12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施xx出售28单货物出口信息,并以施xx提供的公司名义虚假报关出口,其中以你公司名义报关的报关单共计4单。
  证据4:王yy2份《讯问笔录》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确认表》,证实其向吴xx购买货物出口信息,并以你公司名义套取以上10单货物出口信息虚报出口;收到出口单证后,施xx利用自己控制的晋江市梦依妮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映天红(晋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福建浪都纺织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为你公司虚开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证据5:厦门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36柜出口提单真实货主信息列表》及王A,蔡C、陈D等人《询问笔录》,证实王A、蔡泽丰、陈D等人系以“泉州市一达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报关的4单报关单的真实货主(报关单号:371120210000045602、371120210000051725、371120210000051798、370820200000652340),并且与你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证据6: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出具的《泉州市一达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退税情况证明》,证实你公司以“买单配票”方式假报出口的10单报关单应退税款合计1,925,480.41元,已退税款合计1,925,480.41元。
  证据7: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XX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冯XX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施XX才是公司实际经营人。
  证据8: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XX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陈述申辩笔录》,你公司对检查认定事实无异议。
  三、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四、处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之规定,对你公司通过“买单配票”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925,480.41元的税收违法行为,除向你公司追缴所骗取的退税款外,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决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五、告知事项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依法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泉州市一达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涉及的10单出口报关单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19日


来源:泉州市税务局 转自: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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