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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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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060.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6]15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6]152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精神,现就其中有关的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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