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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财税[2008]7号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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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07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财税[2008]7号
文件名: 黑财税[2008]7号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2008]7号

全文废止:参照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4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财政、税务部门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5%比例支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严禁超比例支付。
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按照税款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手续费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审核、支付工作,确保及时支付。税务部门要按照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账,及时支付代收代缴单位手续费。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深入保险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手续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实现与税务部门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促进车船税应收尽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59号 200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365号)的规定,现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二、保险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要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如实报送有关信息。
三、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四、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向保险机构足额支付手续费。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向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补足手续费。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将对手续费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收入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成本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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