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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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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06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6]16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2号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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