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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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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878.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6]55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554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一些地方询问,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被有关机关查处后,是否还可以享受税负增加退还多缴税款的优惠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批准,可以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凡执行新税制以后,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额,一律不得计算税负增加给予退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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