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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函[2008]15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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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97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函[2008]151号
文件名: 黑地税函[2008]15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地税函[2008]151号

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我省自2008年1月1日实行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由于原征收渠道发生变更、税务部门宣传工作还不到位、部分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以及从2007年度开始提高车船税税额等原因,导致部分车辆2007年度和2008年度车船税税款未能及时足额入库。为加强车船税征管,确保2007年度和2008年度车船税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从今年12月份开始到2009年1月底以前,要在办税服务厅开设车船税直征窗口,集中受理纳税人申报补缴以前年度应缴未缴车船税税款。
二、对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没有到地税机关缴纳2007年度和2008年度车船税税款的,在办理2009年度交强险时,由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2009年度车船税的同时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当地实际印发《公告》,及时告知纳税人和代收代缴单位。《公告》要明确车船税有关政策、纳税人补缴税款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不缴纳税款和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公告》要及时印发到各保险营业网点和办税服务厅,在醒目位置张贴,并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督促鼓励纳税人及时到地税机关补缴车船税税款。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指导各保险机构做好保险业务系统的调试工作,确保加收滞纳金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落实此通知的情况要于12月底以前报省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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