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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垦区公安局:
为加强原车船使用税管理,实现车辆信息资源共享,自2006年1月1日起,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公安厅关于建立车辆信息传递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联〔2005〕11号)的规定,市(地)、垦区公安交警部门和地税部门实行了车辆信息传递。2006年末,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原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进行了部分调整。为适应车船税税制改革,继续做好车辆信息传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日起,各市(地)级公安交警部门和垦区公安交警部门于每月5日前,按本通知所附的附表项目,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将上月车辆信息内容传递到地税部门指定的信息交换机构。具体信息传递机构和交换方式由各市(地)地税部门与当地的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制定。2009年5月5日前,公安交警部门将2009年1至4月的车辆信息一次性传递给地税部门。
二、各市(地)地税部门将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与保险机构传递的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地税部门直征的车船税信息和委托代征的车船税信息相比对,查找差异,核准未税车辆,补充完善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对未缴车船税的车辆,各级地税部门要完善征管措施,及时补征。
三、各级地税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信息传递工作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格转递工作流程,严格信息数据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地税部门应加强车辆信息保密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切实提高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质量。
附件:(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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