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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 [1995] 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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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210001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 [1995] 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 [1995] 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 [1995] 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顾。
附:国税发(1994176号“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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