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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来啦!新入职员工和实习生如何预扣预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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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8-9 2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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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头税务
标题:
毕业季来啦!新入职员工和实习生如何预扣预缴个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Dc2MDMzMw==&mid=2247567852&idx=2&sn=25b5f1b6e25535b1b12a3ec51ae0b17a&chksm=9738bd8ea04f3498cadcf7960caf14947b4bfcf419a2fc1f6d84c86694b11276f57c7a9e446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8 19:01
二维码:
-
Learning
新入职人员
&
实习学生
看过来!!!
求职季来临!!!
大学毕业生开始踏入职场
也有不少大学生正在实习
面对新
入职的员工和
尚未毕业利用假期出来实习的员工
如何办理预扣预缴呢?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以下简称“13号公告”
调整优化了
新入职人员
首次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
和实习学生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预扣预缴规则
一起来看看吧~
调整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怎样呢?
01
对新入职人员
13号公告明确,对一个纳税年度内
首次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该规定可有效减轻刚毕业新入职大学生、年中首次就业人员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
案例1
大学生小王2020年毕业后,7月初进入某公司工作。假设公司当月向其发放工资15000元,小王个人缴付“三险一金”3000元,且没有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旧方法计算
小王在预扣预缴时可扣除的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即(1个月×5000元/月=)5000元。则,当月需预缴个人所得税为:(15000-1×5000-3000)×3%=210元
按照
新方法
计算
小王在预扣预缴时可扣除的减除费用为(7个月×5000元/月=)35000元,当期可扣除费用大于当期工资金额,则
无需预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关注的是
●
需要关注的是,13号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若纳税人仅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仍可适用1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
案例2
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已按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
小赵9月初找到了新工作并在9月开始领取工资薪金。则公司在为其计算并预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9个月×5000元/月=)45000元。
02
对实习学生
The second part
13号公告明确,对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案例3
大三学生小李2020年8月至11月在某公司实习,每月底均取得当月相应劳务报酬3000元。
按照新方法计算
扣缴单位可采取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小李8月至11月累计取得劳务报酬(4个月×3000元/月=)12000元,累计减除费用(4个月×5000元/月=)20000元。因累计收入额小于累计减除费用,故无需预扣预缴税款。
较原扣缴方法[(3000元/月-800元) ×20%×4个月]少预缴了1760元。
/////
纳税人如何享受新的预扣预缴方法?
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吗?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13号公告规定的条件。
如果符合的话
要及时向扣缴单位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比如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
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扣缴单位在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就可以按照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扣缴个税了。
温
馨
提
醒
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均需留存备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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