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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言税]
理一理小微企业(20230809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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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8-9 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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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小颖言税
标题:
理一理小微企业(20230809更新)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9 06:5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kyMTU2MA==&mid=2247533818&idx=1&sn=f1e2f5b1ed6ab17c7834a14ae6575ead&chksm=9ba87b4dacdff25b7b0a92ce65592cb5afdbc22f7b8d586c3e7f2d173e348fd1e3a4e4521d6c#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小微企业是历次减税降费重点支持的对象,什么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具体到不同的税费种含义不完全相同,有必要梳理一下,以免混淆。
一、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开1%也可开3%)。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Tips: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同时还具备增值税抵扣功能。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即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购买方可以凭开具的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如果开具的是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追回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
自2022年4月1日起,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
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小微企业增量
留抵退税
取消“退税门槛”: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0,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2023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仍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但是有上述退税门槛。
2.存量留抵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
政策里的小微企业,按照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有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指标,有的只需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和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
中的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对于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财税〔2019〕13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依据: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四、六税两费减免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
和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
和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六税两费里小微企业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对象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含个独、合伙、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但不包括一般纳税人中的个独、合伙企业。
五、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免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
优惠对象是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享受对象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依据:
财税〔2016〕12号
六、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七、间接优惠
通过对金融企业进行优惠,促进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融资。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90号
)第六条、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二)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77号
)第一条、第三条、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三)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77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自2018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税费的小微企业优惠口径存在差异,为了能够准确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勿必掌握上述政策,做到准确区分,使该享的优惠应享尽享。
本文由小颖言税 严颖 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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