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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提醒】2023年税总“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6项跨境服务措施助力“走出去”企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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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8-9 17: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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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211号),再推出和优化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促进经济运行持续好转,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其中第四部分要求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简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减少报送频次,进一步降低企业申报负担。
Tpperson注:此举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即将修改《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38号)。38号公告明确:自2014年9月1日起,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规定情形(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并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那38号公告会做哪些修改了,结合“简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减少报送频次”的要求,Tpperson推测:
(1)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表决权股份发生变化时,应该不需要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而只有当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表决权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如10%以上),才需要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
(2)应该会取消38号公告要求的预缴申报,相应地,《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也应该要取消,因为该表是在预缴填报的。
(3)38号公告要求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报送的《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该表的设计比较复杂,应该也要做相应简化处理。
二、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便利度。
三、设立12366跨境服务咨询专线,加强跨境经营高频疑难涉税问题的收集整理,推出并不断完善“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拓宽民营企业解疑释惑渠道。
四、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特点,在税务总局官网推出“海外税收案例库”,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提升税法遵从能力。
Tpperson注:2018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中国居民赴某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及《免责声明》,并不定期对已经发布的《指南》进行更新并新发一些《指南》。该《指南》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境外税收政策研究时搜集,根据对外投资需要进行整理,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在2021年12月22日更新33份《中国居民赴某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后,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并未发布任何新的《指南》,也未对已发布的104份《指南》进行更新。2023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一次性发布了该104份《指南》的更新版,但没有发布新的《指南》。详见tpperson3月22日分享内容
“海外税收案例库”目前尚未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推出,十分值得期待。
五、深化运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等国际税收法律工具,更大力度地帮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解决跨境涉税争议,提高跨境经营的税收确定性。
Tpperson注:自从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发布施行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十分重视通过预约定价安排(APA)帮助纳税人解决跨境涉税争议,提高跨境经营的税收确定性。2010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中英文正式对外发布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之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发布上一年度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中英文,以下简称“该APA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连续第13次对外发布该APA年度报告。
该APA年度报告及时更新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政策法规,如2017年度报告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和2016年10月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纳入其中;2021年度报告新增了《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使得该APA年度报告能及时为纳税人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该APA年度报告指出,随着BEPS行动计划的推进和各国税务机关对反避税管理的加强,预计未来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也将逐步增加。税务机关将继续严把申请关,在决定是否优先受理企业申请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 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② 所提交申请的质量,例如,材料是否齐备,是否提供足够资料清晰证明整个价值链或供应链的交易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合理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要求企业进行补充完善。③ 案件是否具有行业和区域等方面的特殊性。④ 对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还需考虑案件所涉对方国家(地区)的谈签意愿及其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在上述四个因素中,最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提交申请的质量。如果所提交的申请有创新方法,有高质量的关于无形资产、成本节约或市场溢价的量化分析,则会得到优先处理。
六、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为民营企业更好“走出去”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Tpperson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建设简要回顾如下:
2018年5月,“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提出了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其中,倡议第五条提及“建立强有力的 一带一路 税收合作机制,共同提升税收征管能力,加强税收政策沟通与征管协作”。同年9月,“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工作组会议召开,进一步探讨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建立,起草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
2019年4月,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拉开帷幕,正式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34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部门签署了《谅解备忘录》。目前,合作机制理事会已扩大到36个成员和28个观察员,各参与方不断完善常态化工作交流机制与平台,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建设夯实了基础。
2021年9月9日,为期三天的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闭幕。本次论坛中,各方围绕“数字时代的税收信息化能力建设”主题,就税收征管信息化、纳税服务信息化、新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前景展望等议题进行充分交流,达成一系列广泛共识,发布了涵盖四个方面涉及多项内容的重要成果。
自2019年4月“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立以来,围绕提高税收确定性、加快税收争议解决、提升税收征管能力、简化税收遵从和税收征管数字化等核心议题,各国之间的税收合作更为紧密,税收风险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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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度国际税收政策汇编》;
2、《2022年度国际税收案例汇编》;
3、《2022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4、《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5、《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7、《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8、《中国CRS及情报交换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9、《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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