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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立秋到,丰收来,这有一份税收大礼包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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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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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上海税务
标题: 【涨知识】立秋到,丰收来,这有一份税收大礼包请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5OTgyMQ==&mid=2653473141&idx=2&sn=99c8d27973c72f4e7df87b724980ad29&chksm=84318457b3460d410f4bbabf3efcae72a26ee5ad4d2caf8ad0e50f9175c6627dd4fe9416bd8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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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秋到~秋季,是一个收获的季节,田间累累硕果,人民欢欣富足。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和农民伯伯丰收的喜悦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浇灌”,今天就和申税小微一起来看下有哪些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吧~
增值税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
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
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
畜禽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2.畜禽应当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四、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
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企业所得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
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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