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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4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副食集团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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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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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06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2001]4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4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副食集团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副食集团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2001]4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副食集团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取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1]060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副食集团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经营部分摊共同费用40万元,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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