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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
【实务】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可以这样在税前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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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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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
标题:
【实务】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可以这样在税前扣除折旧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7 00:0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g1MDgzOQ==&mid=2650393291&idx=1&sn=d0a2b7fe15efd34d1d827098c19b7105&chksm=88b472f3bfc3fbe5a24b31eeb021e8414ee303d9f93c2f9850fe954f89f65b75a58c792fc0f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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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 2023年5月最新出版
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
2.7.2.13 建成的房屋已经使用但有些工程款发票还没取得,能否税前扣除折旧
实务中,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这种情况在企业常有发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在实务中,企业在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况下,就开始使用已建成的房屋,可以暂按与承建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款金额计入房屋的计税基础,该房屋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日后取得建筑工程发票时,企业可以对房屋的原值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按税收政策要求这项调整应在房屋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账务调整事项以及带来的涉税风险,建议建设单位及时与建筑企业协调办理建筑工程的结账事宜,尽早取得全额发票。
关于此项调整事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摘自
《
企
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
第二版
第2章
税前扣除常见疑难问题
注:
根据相关规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预留(扣押)一定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质押金、保证金),用以保证建筑企业在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保证金,建设单位如无异议,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建筑企业。
实务中,建筑企业对于被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押的这部分质量保证金,一般在当时都不会开具发票(也不缴增值税),要等到缺陷责任期满后实际收到建设单位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后才会开具这部分金额的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引起的工程发票金额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差异,编者认为应可进行特殊处理。
2.7.2.12 租赁期间融资租赁资产无法取得全额发票,税前如何扣除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修订印发)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企业发生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以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总的支付金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凭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融资租赁协议等凭证,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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