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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8-7 15: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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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税务
标题:
12366每周热点|收藏!增值税这些问题请关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jY0MzIzMg==&mid=2247597972&idx=1&sn=bfadfeb43ddf58be9bf0755ddb14be5c&chksm=fd13f65bca647f4db9f7d6621cf7edbbe7c91fa6c0351148bab2261ca8ef4bee2523452a7d5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5 11:20
二维码:
-
提问
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深税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的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若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作为价外费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提问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深税君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项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提问
销货方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深税君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规定:“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四、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提问
企业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有约定免租期,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深税君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提问
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深税君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深圳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12366热线知识管理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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