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72
  • Tax100会员 33508
查看: 411|回复: 0

[陇上税语] IPO涉税 | 长盛轴承:已上市!实控人转让股权后又回购,税局认为已缴纳的个税可在下次股权转让时抵扣

1335

主题

1335

帖子

1341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341
2023-8-7 15: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IPO涉税 | 长盛轴承:已上市!实控人转让股权后又回购,税局认为已缴纳的个税可在下次股权转让时抵扣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5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3647&idx=1&sn=218da06a825b19282dee6e3c97d62cd1&chksm=ec4921a2db3ea8b4eec8065972c0fd1caae9648799bdfbec26552057168822c85c16d767bb48#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作者:冉军团队,来源:冉军讲税

如转载,请在明显位置注明来源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盛轴承,代码:300718)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

2011 年 6 月,实控人孙志华将持有的公司 8%股权分别转让给投资机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总工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约 1225 万元。
2013 年 3-4 月,孙志华以原转让价格加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为作价依据,收回了上述转让给投资机构及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
经咨询浙江省嘉善县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今后孙志华如进行股权转让,个人需缴纳所得税时可进行扣抵。公司及孙志华于 2013 年 3 月、 4 月向浙江省嘉善县地方税务局进行了书面备案。
2015 年和 2016 年,孙志华将其持有的合计 7 %股权对外转让,浙江省嘉善县地方税务局批复“根据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对多次转让、回购部分,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原则上同意孙志华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其原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抵扣。由于该两次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40.56 万元远低于可抵扣的1,197.03 万元,因此孙志华该两次股权转让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017 年 9 月 4日,浙江省嘉善县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说明,同意孙志华于 2015 年和 2016 年股权转让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 2011 年 6 月股权转让时已缴纳的 1,197.03 万元个人所得税额度内进行抵扣,上述事宜不构成孙志华的违法违规事项。
关注冉军讲税,了解更多IPO涉税案例
?
案例详情

四、孙志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冉军讲税提示:孙志华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1 年 6 月孙志华将持有的公司 8%股权转让给尚晖投资、立晖世源、英琦大河(前述三家公司为专业投资机构),将持有的公司8.21%股权转让给联盛投资、广盛投资(前述两家公司为员工持股公司)和发行人总工程师陆忠泉,孙志华已缴个人所得税 1,225.91 万元。2013年 3-4 月,孙志华以原转让价格加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为作价依据,收回了尚晖投资、立晖世源和英琦大河持有的长盛轴承8%股权及联盛投资、广盛投资持有的长盛轴承7.21%股权。除转让给陆忠泉1%的股权外未收回外,长盛轴承股权恢复到引入专业投资机构及员工持股公司前的股权结构。经咨询浙江省嘉善县地方税务局,认为今后孙志华如进行股权转让,个人需缴纳所得税时可进行扣抵。长盛轴承及孙志华于 2013年3 月、4月向浙江省嘉善县地方税务局进行了书面备案。
2013年4 月,孙志华将所持 8%股份转让给陆晓林、曹寅超、周锦祥、陆忠泉、王伟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2013年4月孙志华转让股权时作价为每股3.41元,小于前次从专业投资机构及员工持股公司处受让股权的交易价格,本次股权转让孙志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冉军讲税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失效
2015 年 3 月和 2016 年 6 月,孙志华将其持有的合计 7%股权转让给朱三有、合盛投资和百盛投资。2016 年 5 月 20 日,浙江省嘉善县地方税务局批复“根据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对多次转让、回购部分,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原则上同意孙志华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其原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抵扣。由于该两次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40.56 万元远低于可抵扣的1,197.03 万元,因此孙志华该两次股权转让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017 年 9 月 4日,浙江省嘉善县地方税务局出具说明,同意孙志华 2015 年 3 月和 2016 年 6月股权转让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 2011 年 6 月股权转让时已缴纳的 1,197.03 万元个人所得税额度内进行抵扣,上述事宜不构成孙志华的违法违规事项。
305_169139340974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