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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7]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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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045.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7]38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7]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7]38号


    新税制实行后,国家保留了部分行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些政策到1995年底已到期.为支持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下列政策在1996年,1997年继续执行:
一,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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