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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税同行”小课堂 | 如何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一文带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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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7 14: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合肥税务
标题: “合税同行”小课堂 | 如何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一文带你了解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EyNjg5NA==&mid=2649960717&idx=2&sn=80defb3dcb2590d76ea63d6555ff0611&chksm=f1a21dccc6d594da6eab1434ed0b4ac4df6074118d2fe59056358ac179ca6e6f4e4940e0845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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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8-04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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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TAX

今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了方便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这些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今天带您了解: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政策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享受条件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作者:方恒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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