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2003年所属企业管理费分摊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4]112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提取企业管理费的报告》(路桥财字[2003]84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准予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提取478万元管理费(具体分摊(提取)数额详见附表)。其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2003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请各地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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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梁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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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 第一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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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 第二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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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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