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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5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分摊2000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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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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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06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2001]5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5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分摊2000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3-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分摊2000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2001]50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申请分摊管理费用的请示》(乌地税发[2001]80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0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2000年度定额分摊管理费5,922,738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其分支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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