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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三万里》大热,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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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8-7 1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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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潮州税务
标题:
《长安三万里》大热,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了解一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E1Mjg5Mw==&mid=2650599834&idx=1&sn=fed2781d3f85ccda25e36b6a92402819&chksm=877cbd08b00b341e56953a934e6862f1e004512afdc23fe5f404b915de376c29c33de2089a3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3 15:21
二维码:
-
动画长片《长安三万里》上映后,刷爆了朋友圈。该片以大唐历史为背景,从高适的视角讲述了与李白一生的情谊。
从初见李白、游黄鹤楼、岐王宅里众生相、扬州城繁华一梦,到长安酒中八仙,初次从军、将进酒,再到入哥舒翰幕、征永王、解围长安……
影片由追光动画制作,展现的盛唐名人们的风云际会,让观众们沉浸其中,流连忘返。
国漫崛起
近年来,《大鱼海棠》《白蛇:缘起》《哪吒之魔童降世》《姜子牙》《大护法》等国漫电影对观众的艺术趣味和审美的有了更好的把握,在内容创作上更加注重技术与艺术的融合,特效制作方面也让观众眼前一亮,“口碑”与“票房”双丰收。
国漫的崛起,离不开国家对现代文化产业发展的大力扶持。
接下来
由小编向大家介绍一下
促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健全税费优惠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01
享受主体
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企业
02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2.《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对已转制企业按照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财税〔2019〕16号文件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03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01
享受主体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的企业
02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2.《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对已转制企业按照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财税〔2019〕16号文件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03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三、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1
享受主体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
02
优惠内容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3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四、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01
享受主体
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相关费用的企业
02
优惠内容
1.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4.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3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五、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01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02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0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六、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01
享受主体
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02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0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七、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01
享受主体
出口动漫软件的纳税人
02
优惠内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0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八、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01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02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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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供稿、编发: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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