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分摊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5〕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摊2004年度管理费用的报告》及《关于分摊2004年度财务费用的报告》(西旅字[2004]27号)(西旅字[2004]2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经核审,准予新疆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90万元、分摊财务费用300万元(详见附表)。所属企业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及分摊的财务费用在2004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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