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50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减征乌鲁木齐建筑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的请示》(乌地税发[2005]144号)、《关于减征乌鲁木齐市西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的请示》(乌地税发[2005]146号)、《关于减征新疆国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的请示》(乌地税发[2005]147号)、《关于减征新疆万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的请示》(乌地税发[2005]149号)、《关于减征新疆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的请示》(乌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及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乌鲁木齐建筑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新疆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2004年度、新疆国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2-2004年度、乌鲁木齐市西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03-2004年度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5年暂按15%预缴企业所得税;准予新疆万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4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请你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5家企业2010年前各纳税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核、征收及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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