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85
  • Tax100会员 33503
查看: 615|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2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1995年度棉花代购费调高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19 10: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170000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6]02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2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1995年度棉花代购费调高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1995年度棉花代购费调高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6]0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新供联财字[1995]275号)《关于一九九五年度棉花区内调拨价核定原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提出一些问题,为了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通知》中第一条:“ 我区现行的产地县棉花代购费每50公斤为8元,今年调高到12元。比上年高限额再增加4元。区社要求,为了加强基层社建设,各地在支付基层社代购费时要将每50公斤8元足额支付给基层社,用于经营费用及两业开发,健全服务体系支出;下余的4元由产地县社统筹调剂使用。”这里“下余的4元由产地县社统筹,调剂使用”实际上是一种税前提留。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对产地县棉麻公司进行查核,对由产地县社统筹调剂使用的4元“代购费”应作纳税调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