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1995年度棉花代购费调高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6]0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新供联财字[1995]275号)《关于一九九五年度棉花区内调拨价核定原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提出一些问题,为了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通知》中第一条:“ 我区现行的产地县棉花代购费每50公斤为8元,今年调高到12元。比上年高限额再增加4元。区社要求,为了加强基层社建设,各地在支付基层社代购费时要将每50公斤8元足额支付给基层社,用于经营费用及两业开发,健全服务体系支出;下余的4元由产地县社统筹调剂使用。”这里“下余的4元由产地县社统筹,调剂使用”实际上是一种税前提留。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对产地县棉麻公司进行查核,对由产地县社统筹调剂使用的4元“代购费”应作纳税调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