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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中的进项税抵扣问题相关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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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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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5 00: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陕西税务
标题: 关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中的进项税抵扣问题相关即问即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DUwMzMxOA==&mid=2651581049&idx=1&sn=00aedc4af000417723e48c9ae5a406fd&chksm=8bf5eb80bc826296cdf5d66d6cfb0ebd4181595497ca15aa324edb8061bbed7e25fd89aab9d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4 10:29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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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问即答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开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在实践中,纳税人开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取得的天然气、电等相关进项税额,是否也和成品油、通行费一样允许抵扣?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交通运输服务等)所购进的相关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均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到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中,纳税人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所支付或负担的相关进项税额,包括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通行费等用于完成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编辑:杨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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