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72
  • Tax100会员 33644
查看: 1185|回复: 0

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在收汇方面有怎样的规定?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3-8-4 15: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东莞税务
标题: 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在收汇方面有怎样的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Y0NDQ4NA==&mid=2247589052&idx=1&sn=f77a393b4b2a5447ad1135b5b92815f4&chksm=fe280e97c95f87811c09a4e038f727adb857c8e953b31caa852b02e8d8369dbe63e53b60bda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4 09:00
二维码: -
12366咨询热点
第6期


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
在收汇方面有怎样的规定?



出口企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收汇的,在进行收汇或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企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获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给予以办理出口退税。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编发:东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你的好友东莞税务拍了拍你
分享、点赞和在看,至少给我安排1个吧~
570_169113241284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