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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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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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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4 14: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山税务
标题: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看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c1NDQwMA==&mid=2651681259&idx=1&sn=2239f7de3f92547b027f30d7fc0c623c&chksm=811dc664b66a4f7285241cd0831939b89d7f842ffbc2d552ac7d43fe42893492633af7f347c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1 11:28
二维码: -











@退役军人



就业创业税收优惠看这里!

今天是2023年8月1日,我们一同迎来了我国的第96个建军节。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推动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地,本期我们重点介绍退役军人在就业创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Part 1 创业优惠篇



政策一: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广东省的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享受条件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广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税〔2022〕7号)

政策二: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政策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Part 2 就业优惠篇


政策一: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广东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条件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 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 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广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税〔2022〕7号)

政策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民众税务分局
编发:中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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