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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电商平台扣点部分是否算为公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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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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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4 14: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电商平台扣点部分是否算为公司收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52321&idx=4&sn=e66846dd8d508b6fabdfa1ec6e6c7e7e&chksm=88bcd0fabfcb59ecc9dd67e7193f9aedfc15f7c6e1fce38bd456a0f5c78d43b5486893e7858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3 20:43
二维码: -



刘小牛
问:我公司供货给京东销售,京东平台扣点5%是否算为公司收入?举例:商品销售价格为100元,京东扣除了5元扣点,最终给我们打款95元,我司开具9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京东,另5元京东会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京东扣除的5元是否应算为我司收入?请回答是或否,感谢!





坐席小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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