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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最可爱的人丨一文了解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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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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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4 13: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梅州税务
标题: 致敬最可爱的人丨一文了解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TI4NTM0MQ==&mid=2650211405&idx=1&sn=691d6147c22f563cbd195f848e383df4&chksm=83625fffb415d6e9d9337083bc6e30e29cb387e3a4105c73eba1db3e14ccb54a3a7a8d1f83c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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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最可爱的人

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6周年
1927
2023
无悔从军路 退伍不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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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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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爱的人
您有一份税费优惠礼包
请查收~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


1.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税费扣减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 (广东省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招用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 (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广东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3.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5.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6.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7.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8.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广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税〔20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扫码查看政策依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丰顺县税务局
编发:梅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海报设计制作: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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