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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20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提交管理费及分摊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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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02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8〕20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20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提交管理费及分摊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提交管理费及分摊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204号

阿克苏地区、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关于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新水股财[2008]5号)和《关于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分摊财务费用的请示》(新水股[2007]10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经核审,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300万元(克孜尔电厂159万元、布尔津分公司141万元),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在2007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应做纳税调整;年度内如有结余,应计征企业所得税。所属企业使用的总机构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270万元(克孜尔电厂93万元、布尔津分公司177万元),在不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部分,可在2007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你局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精神,在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对其管理费及财务费用的提取、分摊、使用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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