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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明白纸(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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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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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4 11: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高新税务
标题: 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明白纸(第二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DI0MjgwOQ==&mid=2247758879&idx=1&sn=ad60ff9c010337509bf40678a9e051b3&chksm=fd576809ca20e11f6604da1fd362c7f81cb9f52f499a27796e2f10136d66b80ad85f76af67b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3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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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1
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
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
优惠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津财规〔2022〕5号)
4
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5
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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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高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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