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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36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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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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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190001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7〕36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36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360号

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476号),文件明确了“对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814万元。其中所属企业新疆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6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出超过提取的部分,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请你局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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